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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8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甲某与李乙某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甲某,李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8执265号申请执行人李甲某,���,1949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乙某,男,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甲某与被执行人李乙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8民初37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李甲某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乙某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8民初3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代理审判员  陈平道代理审判员  吴芮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解德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