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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星执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巧梅与罗跃进、李春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巧梅,罗跃进,李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星执字第400号申请执行人李巧梅。被执行人罗跃进。被执行人李春华,系被执行人罗跃进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巧梅与被执行人罗跃进、李春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罗跃进、李春华名下的所有权证号为XXXXXXX的房产,此外未能查获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不能立即执结,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1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武审判员  朱焕华审判员  刘艳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