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4民初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原告罗x被告严xx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x,严xx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04民初第1336号原告:罗x。被告:严xx。原告罗x被告严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预算款17713.09元以及利息(自主张之日到履行完毕之时按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让原告做一份预算,双方约定按照总预算的0.15%计算报酬。2014年原告为被告做好预算,并将预算交付给被告,且由被告签字认可。事后原告一直索要报酬,被告拖欠不给,2014年年底为此事向公安机关报警,并且有相关记录。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决。严xx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下旬,被告与原告口头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xx首府园林绿化以及排水等工程按图纸计算工程报价,原告按0.15%标准收费。2014年8月1日,原告将该预算相关材料送与被告,被告在原告出具的送货单上签字认可17713.09元。后因被告未能给付该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送货单、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xx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按图纸预算工程价格,并将相关预算结果交付被告,双方形成事实上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提交的送货单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结欠原告劳动报酬17713.09元的事实,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在委托原告完成预算报价工作并收取相关材料后,未能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及时给付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抗辩的权利,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严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x支付劳动报酬17713.09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4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3元,由被告严xx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杨关中人民陪审员 戴晓燕人民陪审员 许静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 燕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