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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3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昆山金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金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3717号原告:昆山金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紫竹路盛荣花园店面房,组织机构代码77687941-1。法定代表人:陈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琳,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娜,女,1977年6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昆山金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原告昆山金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山金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金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山金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守旺人民陪审员  李建川人民陪审员  贾青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