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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财保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伊建富与朱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伊建富,朱志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财保00086号申请人:伊建富。被申请人:朱志军。申请人伊建富与被申请人朱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伊建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朱志军驾驶的浙A×××××号重型普通货车一辆,保全价值3万元,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理由,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朱志军驾驶的浙A×××××号重型普通货车一辆,保全价值3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 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董丽霞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07**财保00086号金华市公安局交警直属三大队:关于申请人伊建富与被申请人朱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7**财保0008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诉前财产保全,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申请人朱志军驾驶的浙A×××××号重型普通货车一辆。附:民事裁定书壹份。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民警:范懿联系人:立案庭陈彪,执行公务证号码:33070125电话:8246****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