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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4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蔡海博与张广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海博,张广岭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4民初545号原告:蔡海博,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饶阳县城镇人,职工,现住饶阳县。被告:张广岭,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饶阳县尹村镇北北岩村人,农民,现住饶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海博与被告张广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海博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海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海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338元,由原告蔡海博负担。审判员  吕志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