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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03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邱增龙诉被告董艳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增龙,董艳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403民初960号原告:邱增龙,男,汉族,系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输部石化站职工。被告:董艳国,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艳清,系被告妹妹,汉族。原告邱增龙诉被告董艳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增龙、被告董艳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艳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医疗费6587.85元、误工费1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护理费1156.8元、交通费180元、司法鉴定费700元、物品损失费5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互不相识,2015年10月17日下午4点左右,在抚顺市东洲区茨沟街604路车终点站附近,被告酒后毫无任何原因用修车工具活扳手将没有防备的原告头部打伤,后经住院治疗,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和重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辩称:事实没有异议,医疗费按票据计算,原告住院及诊断期间每月少发工资1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过高,应按国家规定计算,护理费应按照原告的护理级别以及相应的国家标准计算,交通费、鉴定费、物品损失费认可。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7日16时许,在抚顺市东洲区茨沟街604路终点站附近,董艳国酒后用修车的活扳手将邱增龙头部打伤。原告当日到抚顺市第三医院就医,经诊断为急性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左颞顶部头皮裂伤、头皮广泛挫伤等,住院治疗12天,医嘱二级护理,由原告儿子邱超护理。住院期间原告转院至抚顺矿务局医院治疗耳部。原告出院后抚顺市第三医院开具医疗诊断书,处理意见为邱增龙出院休息两周。原告受伤前在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输部石化站工作,住院及诊断期间少收入1700元。原告为医疗支出医疗费5802.65元、交通费180元。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原告诉请的医疗费应按其向本院提供的票据及实际支出的费用进行计算。对于原告诉请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即每天80元及实际住院天数进行计算。对于原告诉请的护理费,应按照2015年度辽宁省城镇居民服务业标准平均工资,即每日96.24元及实际护理天数计算。对于原告诉请的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物品损失费,因被告均予以认可,故本院不持异议,予以确认。经本院审查核定,原告合理损失为:医疗费5802.65元、误工费1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护理费1154.88元、交通费180元、司法鉴定费700元、物品损失费500元,共计10997.53元。综上所述,原告此次事故合理损失为10997.53元,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艳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邱增龙合理经济损失10997.5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微代理审判员  董琳琳人民陪审员  申 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冬卉附:赔偿经济损失明细项目计算方法总计医疗费5802.65元护理费96.24元/天*12天1154.88元误工费1700元/月*一个月1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天*12天600元交通费180元鉴定费700元物品损失费500元合计10997.53元注:1、12天系原告在抚顺市第三医院住院治疗天数;2、护理费96.24元/天系参照辽宁省2015年度居民服务业标准;3、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天系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4、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物品损失费,被告均予以认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