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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7102行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原告赵双庆诉被告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7102行初651号赵双庆,男,汉族。被告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李宁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海波,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双庆诉被告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双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双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双庆负担。审 判 长  王 静代理审判员  孙房房代理审判员  易京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