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沈某、谢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谢某,张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25刑初62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4日被象山县公安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象山县看守所。被告人谢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4日被象山县公安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象山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象山县,文化程度初中,农民,家住象山县大徐镇下院村*号***户。2012年7月20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象山县看守所。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公诉刑诉[2016]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谢某、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鲍燕舞、被告人沈某、谢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日至5月4日,被告人沈某、谢某、张某经商定后先后在象山县大徐镇大徐村、大徐镇海口村、大徐镇泥塘村山上、涂茨镇玉泉村、大徐镇相思岭村山上等地开设赌场,以“硬牌九”的形式组织周某、何某、陈某等人进行聚众赌博,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博场所、赌具等便利条件,并雇佣张国海(另案处理)为该赌场站岗放哨。期间,该赌场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5900元,其中,被告人沈某、谢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600元,被告人张某非法获利人民币800元。被告人沈某、谢某、张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沈某、谢某各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谢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何某、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谢某、张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谢某、张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沈某、谢某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谢某、张某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谢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沈某、谢某的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均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予以继续追缴,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萍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