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执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苗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乔垓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利,乔垓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904号申请执行人苗利,男,汉族,1962年3月4日出生,子洲县人,现住榆林市。被执行人乔垓鸣,男,汉族,1951年10月25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苗利申请执行乔垓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23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苗利与被执行人乔垓鸣私下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苗利现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23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对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