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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夏章清与方柏青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章清,方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601号申请执行人:夏章清,宣城公安局驾驶员。被执行人:方柏青,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章清与被执行人方柏青债权人代为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合民一终字第0499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所利亭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周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