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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2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XX辉与张鸣欣、方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辉,张鸣欣,方绍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2民初1362号原告:XX辉,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山,福建铁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鸣欣,女,199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方绍华,女,198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原告XX辉与被告张鸣欣、方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XX辉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辉撤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计165元,由XX辉负担。审判员 方 伟 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