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3执恢1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恢复执行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岳小泽、马新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小泽,马新华,马新荣,马新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恢113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号。被执行人岳小泽。被执行人马新华。被执行人马新荣。被执行人马新清。本院在执行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岳小泽、马新华、马新荣、马新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商初字第12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