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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1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代礼梅与周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礼梅,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330号申请执行人:代礼梅,女,196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住安徽省,经常居住地凤阳县。被执行人:周华,女,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户籍地住安徽省,经常居住地凤阳县。代礼梅申请执行周华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26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华立即给付申请人代礼梅医疗等费用2333.80元,受理费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华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华的银行存款2458.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之水审判员  马世卫审判员  刘世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可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