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6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李新德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6民初420号原告李新德,居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龙宜帅,男,侗族,1990年8月3日出生,居民,户籍住址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八江乡八江街202号之一六九,现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镇侗乡大道2号25栋1单元702室,公民身份号码:452228199008034074。?原告李新德诉被告龙宜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苏进军独任审理,书记员曹振明担任法庭记录。2016年8月22日,原告李新德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新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李新德承担。审判员 苏进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振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