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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6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李新德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6民初420号原告李新德,居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龙宜帅,男,侗族,1990年8月3日出生,居民,户籍住址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八江乡八江街202号之一六九,现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镇侗乡大道2号25栋1单元702室,公民身份号码:452228199008034074。?原告李新德诉被告龙宜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苏进军独任审理,书记员曹振明担任法庭记录。2016年8月22日,原告李新德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新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李新德承担。审判员  苏进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振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