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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627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张永明与郑传照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明,郑传照,兰祖芬,农国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7执106号申请执行人张永明,男,1964年12月9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云南省昆明市人。被执行人郑传照,男,1965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云南广南县人。被执行人兰祖芬,女,1967年4月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云南广南县人。被执行人农国兴,男,1970年8月12日生,壮族,城镇居民,云南广南县人。申请执行人张永明与被执行人郑传照、兰祖芬、农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广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广民二初字第4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农国兴于2016年4月29日前偿还张永明借款人民币300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20000.00元,共计人民币320000.00元(从2016年1月29日至2016年4月29日止,每月的29日前偿还人民币8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75.00元;被告郑传照、兰祖芬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农国兴、郑传照、兰祖芬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确定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753.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16年7月2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7月2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农国兴、郑传照、兰祖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公开发布,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南县人民法院(2016)云2627执10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 判 长  钱 广代理审判员  黎其亮代理审判员  梁大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韦 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