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10民初7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陶健与毛善臣、陆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健,毛善臣,陆敏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0民初7848号原告:陶健。委托代理人:沈旭涛,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善臣。委托代理人:余建君,浙江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敏琴。原告陶健诉被告毛善臣、陆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健委托代理人沈旭涛,被告毛善臣委托代理人余建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敏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健起诉称:2015年8月2日,毛善臣因生意需要向原告陶健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向原告陶健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8月2日至2015年9月1日,借款期内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约定未按时还款的,借款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借条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毛善臣的要求向被告毛善臣交付现金12000元,并将剩余的138000元打入了被告毛善臣的民生银行的银行卡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毛善臣催讨,被告毛善臣至今仍未归还原告借款。被告陆敏琴系毛善臣的妻子,且上述债务是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产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归还。二被告拖欠借款不还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毛善臣、陆敏琴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二、被告毛善臣、陆敏琴支付原告借款期内利息2425元,按借款人民币本金15万元(自2015年8月2日至2015年9月1日,利率按2015年8月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即150000元*4.85%*4/360天*30天=2425元);三、被告毛善臣、陆敏琴支付原告逾期利息、违约金共计人民币23600元(按借款本金15万元,自2015年9月2日至2016年4月25日,利率按24%计算,即150000元*24/360天*236天=23600元)及自2016年4月25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上述方式另计;四、被告毛善臣、陆敏琴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原告陶健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毛善臣于2015年8月2日向原告借到现金150000元的事实。2.银行交易凭证二页、对账单一份,证明原告往被告毛善臣指定的民生银行的账户内汇款138000元的事实。3.婚姻登记信息一份,证明被告毛善臣与被告陆敏琴于2000年7月22日登记结婚,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被告毛善臣答辩称:原告经营杭州捷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对外从事贷款业务,被告毛善臣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原告。本案之前被告已经多次向原告借款,每次都是用一辆车牌号为辽J×××××途锐汽车作为抵押。2015年8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仍用该车进行抵押。被告要求借款15万元,但实际只借了138000元,另外12000元被告实际没有拿到。原告以借期内利息押金形式扣除了12000元,抵押车辆仍在原告处。借款后被告向原告归还了13500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实际拖欠的借款本金为124500元。被告毛善臣对于原告诉请中的利息计算方式没有意见,但利息应当按实际借到的本金数额进行计算。被告陆敏琴对借款并不知情。被告对原告的利息计算方式没有意见。被告毛善臣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了以下证据:1.杭州捷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一份,证明本案原告陶健是杭州捷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在公司从事贷款业务的事实。2.毛善臣与王成林的借款合同、承诺书各一份,证明被告毛善臣向原告借款的时候是用车辆抵押的,抵押车辆系案外人王成林向毛善臣借款时抵押给被告毛善臣的,之后被告毛善臣又抵押给本案原告的事实。3.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对账单一份,证明2016年3月3日被告毛善臣按原告要求将6035元打入浙江省纳中空调有限公司的事实。4.支付宝账单一份、毛善臣与周晨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份(打印件),证明被告在2016年5月3日转账给原告公司业务员周晨琦4000元,2016年5月14转账2000元的事实。被告陆敏琴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原告陶健提交的证据:证据1,被告毛善臣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借条出具时,出借人、用途及款项交付地点三项内容未填写,本院审核后,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据证据内容认定本案事实;证据2、被告毛善臣对对账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认为银行交易凭证系打印件,不予认可,本院审核后,认为银行交易凭证与对账单的内容能相互印证,故对证据2予以确认;证据3、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该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在当事人签名处无签名,故对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本院审核后认为,该证据加盖了淳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其所反映的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也与本院在庭审中核对当事人信息时,被告毛善臣陈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相一致,故认为该证据形式上的瑕疵不影响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故对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毛善臣提交的证据:证据1、原告陶健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该份证据只能证明原告经营公司的情况,本院审查后认为,该证据证明的事实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故该证据本院不予确认;证据2、原告陶健对证据三性均有异议,本院审查后认为该证据系复印件,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确认;证据3、原告陶健对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向浙江省纳中空调有限公司支付款项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审核后认为,原告的异议理由充分,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确认;证据4、原告陶健对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该组证据仅能显示被告毛善臣与周晨琦的经济往来,与本案缺乏关联,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异议成立,故对该组证据不予确认。综合上列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以及举证、质证,本院认定案件实如下:2015年8月2日,被告毛善臣向原告陶健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主要载明:借款日期为2015年8月2日至2015年9月1日;借款期内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未按时还款的,借款人自愿支付借款本金20%作为违约金给出借人;若逾期超过30天,则按照借款本金的8‰/天计算违约金。同时,被告毛善臣于借条底部注明:“转入民生银行6226197780030945壹拾叁万元捌仟元正(¥138000元).收到现壹万贰仟元正(¥12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毛善臣未按约还本付息,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另查明,被告毛善臣、陆敏琴于2000年7月2日登记结婚。原告陶健因本案诉讼支出财产保全费14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毛善臣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被告毛善臣借款后未按约还本付息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对此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毛善臣虽然是以个人名义向原告陶健借款,但是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陆敏琴未举证证明该债务系被告毛善臣个人债务,应认定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毛善臣辩称借款实际交付为138000元,现金交付部分实际未交付,被告毛善臣的该答辩意见与其在借条中亲笔所书内容相矛盾,且无其他证据证实,故对该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毛善臣辩称借款时将一辆途锐汽车交付给原告用作抵押,现仍未归还给被告,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对该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毛善臣辨称已向原告归还13500元,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故对该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陶健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陆敏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毛善臣、陆敏琴返还原告陶健借款1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毛善臣、陆敏琴支付原告陶健利息24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毛善臣、陆敏琴支付原告陶健逾期利息、违约金23600元(按年利率24%,自2015年9月2日暂算至2016年4月25日,自2016年4月26日至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按上述标准另行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毛善臣、陆敏琴支付原告陶健因本次诉讼支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费1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10元,由被告毛善臣、陆敏琴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2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孟 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鹏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