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6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李海祥与邓振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祥,邓振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6416号原告李海祥,。被告邓振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祥与被告邓振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祥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李海祥负担。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强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