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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执1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朱自然、许宏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朱自然,许宏亮,朱晓琴,朱王进,雷瑞柳,朱正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19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22号海虞北路汇丰时代广场。负责人熊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邵倩茹,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倩,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自然。被执行人许宏亮。被执行人朱晓琴。被执行人朱王进。被执行人雷瑞柳。被执行人朱正如。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朱自然、许宏亮、朱晓琴、朱王进、雷瑞柳、朱正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商初字第00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该判决:朱自然归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1792881.49元,支付计算至2015年3月9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370286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1.25%(年利率7.5%上浮50%)计算的罚息、复利。朱自然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费人民币53800元。许宏亮与朱晓琴对朱自然的涉案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朱王进与雷瑞柳对朱自然的涉案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朱正如对朱自然的涉案债务在最高额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朱自然追偿。诉讼费共计25142元,由朱自然负担,许宏亮、朱晓琴、朱王进、雷瑞柳、朱正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许宏亮、朱晓琴名下有位于常熟市古里镇金华路15号、常熟市银河路818号(阳光花园)1区26幢房屋,被执行人朱自然名下有位于常熟市明日星城第五园2幢2403房屋、常熟市明日星城星海园27幢1101房屋,但上述房屋均设立有大额抵押权,本案中不宜处置。被执行人许宏亮名下有苏E汽车,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并无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商初字第01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俊华审 判 员  葛晓春代理审判员  温晓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