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民初7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成定生与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定生,王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7288号原告成定生,男,汉族,1972年3月8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王春,男,汉族,1977年5月3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定生与被告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定生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定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定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1040元,由原告成定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栋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亚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