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3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雅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雅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3民初1040号原告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太阳桥大市场A栋309—409号。法定代表人毛立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兆引,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雅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洪雅县洪川镇月珠南街89号。法定代表人汪元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田伦,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雅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雪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颖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