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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1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州金谊纺织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州金谊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171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宪国,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郭贤威,山东万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州金谊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少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景伟,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州金谊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查封的设备暂时难以处置,暂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钟长亮审 判 员  刘希庆代理审判员  王 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曲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