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执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吴玉红与临邑县大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红,临邑县大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941号申请执行人:吴玉红。被执行人:临邑县大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燕长亮,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吴玉红与临邑县大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玉红于2016年8月8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对本案执行的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商初字第11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本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