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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2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林玉堂与厦门达美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玉堂,厦门达美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厦门艾薇儿丽致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2977号原告:林玉堂,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谢阿有,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达美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龙山南路113号2号三层。法定代表人:郑国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启祥,职员,第三人:厦门艾薇儿丽致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777号A室之一。法定代表人:黄志明,总经理。原告林玉堂与被告厦门达美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厦门艾薇儿丽致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曾燕珍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曾燕珍人民陪审员  曾华鲜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耀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