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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熊丽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熊丽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1882号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456号亚大时代大厦2304房。负责人席发成。委托代理人周陵文,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艳,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丽纹。本院在审理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被告熊丽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熊丽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熊丽纹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熊丽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正喜人民陪审员  徐瑞香人民陪审员  李建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