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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7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邹求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求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7执369号被执行人:邹求东。现在湖北省汉阳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邹求东因犯行贿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及骗取贷款罪,被本院生效的(2014)鄂新洲刑初字第00003号刑事判决书及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974号刑事裁定书判决:一,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50000元;二,对被告人邹求东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经审判庭移送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缴纳罚金1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20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邹求东尚在监狱服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新洲刑初字第0000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宗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紫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