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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2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顺清与杨永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顺清,杨永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甘2922民初817号原告杨顺清,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海军,系杨顺清之子。被告杨永宏,农民。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原告杨顺清诉称,2016年7月5日下午他妻子和被告母因琐事发生吵架,他去劝架时被告对其进行殴打,致使他在康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花去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5117.5元。起诉要求被告给付上述费用,承担诉讼费。被告杨永宏未提出书面答辩口头辩称,双方为琐事发生打架,原告住院是事实,同意承担原告部分医疗费和三项补助。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5日原告和被告因琐事发生吵架、并打架,致使原告在康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花去医疗费2494.5元。矛盾发生后公安机关对此纠纷进行调解未达成协议,原告诉于我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杨永宏于2016年8月22日一次性给付原告杨顺清医疗费及三项补助共计3440元;剩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杨永宏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马学涛代理审判员  张正伟人民陪审员  马玉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成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