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4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黄绍普与黄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绍普,黄均,黄治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4659号原告:黄绍普,男,汉族,1968年4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李清勇,重庆江津区双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黄均,男,汉族,1986年7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黄治洪,女,汉族,1986年7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绍普与被告黄均、黄治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绍普未按规定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已经预交的诉讼费775元,减半收取387元,由原告黄绍普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难男代理审判员 罗 勇代理审判员 李青茂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聂宇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