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执21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祁雅娜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祁雅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21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华捷道60号新天地家园1号楼公建2楼。法定代表人于游,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祁雅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祁雅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文波审 判 员 张景海代理审判员 史爱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鲁 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