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8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杨春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杨XX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8730号原告深圳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许X。被告杨XX,男,土家族,19XX年X月X日生,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杨XX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XX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杨XX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深圳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杨X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杨XX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91.08元,由原告深圳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彩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