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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执民字第36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黄永珍与王新群、施建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珍,王新群,施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3650-2号申请执行人黄永珍。被执行人王新群。被执行人施建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商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9日在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施建忠所有的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金76865股(账号:70×××63)。买受人施一波(公民身份号码××)以人民币41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金76865股(账号:70×××63)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施一波(公民身份号码××)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施一波(公民身份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廖明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 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