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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7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湖北金陵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北糖潮食代农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金陵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湖北糖潮食代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7执62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金陵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糖潮食代农业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金陵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糖潮食代农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16)鄂06民终36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额为202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未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6民终3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聚明审判员  张襄江审判员  李正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敬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