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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5执1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仁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仁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5执132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仁娜,女,1968年2月1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仁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685执132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王雷学审判员  张志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书记员  考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