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凤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平、王海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智,马平,王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80号申请执行人刘凤智。被执行人马平。被执行人王海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凤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平、王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刘凤智申请本院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6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6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继 宏审判员 呼格 吉其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