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2执427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周先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农业银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先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2执427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先琴,女。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含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2执427号之六裁定书,于2016年0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周先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先琴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款57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世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洪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