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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平湖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兴市乍浦蓝天服装有限公司、嘉兴市乍浦天骊服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乍浦蓝天服装有限公司,嘉兴市乍浦天骊服饰有限公司,嘉兴市乍浦蓝天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嘉兴市乍浦蓝天制衣厂,吕华根,吕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2民初989号原告:平湖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城南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李金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丽,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市乍浦蓝天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乍浦土山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4820008143。法定代表人:吕华根。被告:嘉兴市乍浦天骊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乍浦镇黄山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12501698Y。法定代表人:陈杰。被告:嘉兴市乍浦蓝天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乍浦镇雅山中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405000011197。法定代表人:吕华根。被告:嘉兴市乍浦蓝天制衣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乍浦镇王店桥集镇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4002240004。代表人:吕燕。被告:吕华根。被告:吕燕。原告平湖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嘉兴市乍浦蓝天服装有限公司、嘉兴市乍浦天骊服饰有限公司、嘉兴市蓝天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嘉兴市乍浦蓝天制衣厂、吕华根、吕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嘉兴市乍浦蓝天服装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7%,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履行之日止),被告嘉兴市乍浦天骊服饰有限公司、嘉兴市蓝天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嘉兴市乍浦蓝天制衣厂、吕华根、吕燕承担连带责任;2、六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2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4日,原告与被告嘉兴市乍浦蓝天服装有限公司、嘉兴市乍浦天骊服饰有限公司、嘉兴市蓝天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嘉兴市乍浦蓝天制衣厂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在2013年11月4日至2015年11月3日期间向被告嘉兴市乍浦蓝天服装有限公司发放贷款,最高贷款限额为人民币2300000元整,借款种类用途及利息以借款借据为准。被告嘉兴市乍浦天骊服饰有限公司、嘉兴市蓝天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嘉兴市乍浦蓝天制衣厂对被告嘉兴市乍浦蓝天服装有限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嘉兴市乍浦蓝天服装有限公司发放贷款,被告嘉兴市乍浦蓝天服装有限公司也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嘉兴市乍浦蓝天服装有限公司最后一次借款是2015年6月4日,原告向其发放贷款3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6月4日至2016年1月4日止,借款月利率为1.7%。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嘉兴市乍浦蓝天服装有限公司未能归还本金,利息支付至2015年12月10日,之后利息均未支付。被告嘉兴市乍浦天骊服饰有限公司、嘉兴市蓝天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嘉兴市乍浦蓝天制衣厂也未承担担保责任。另查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25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嘉兴市乍浦蓝天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平湖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1日起按月利率1.7%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嘉兴市乍浦蓝天服装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湖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5000元;三、被告嘉兴市乍浦天骊服饰有限公司、嘉兴市蓝天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嘉兴市乍浦蓝天制衣厂、吕燕对被告嘉兴市乍浦蓝天服装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嘉兴市乍浦天骊服饰有限公司、嘉兴市蓝天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嘉兴市乍浦蓝天制衣厂、吕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嘉兴市乍浦蓝天服装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平湖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本案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176元,由被告嘉兴市乍浦蓝天服装有限公司、嘉兴市乍浦天骊服饰有限公司、嘉兴市蓝天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嘉兴市乍浦蓝天制衣厂、吕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徐 粹审 判 员  侯剑平人民陪审员  姜培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