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民初2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陕西必高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咸阳华银融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决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陕西必高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咸阳华银融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402民初2227号原告:秦某某,男。被告:陕西必高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咸阳华银融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卓群,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陕西必高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咸阳华银融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陕西必高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咸阳华银融通投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整及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2%计,从2015年7月1日起暂计至2016年5月27日,利息为11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26日,被告陕西必高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由咸阳华银融通投资有限公司作担保,约定月息2%,按月付息,期限为6个月,合同约定到期后三日内无条件偿还借款和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均不履行还款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陕西必高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咸阳华银融通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当庭出示以下证据:《投资管理服务合同》、承诺函、投资收据、收据各一份。证明被告陕西必高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月息2%,咸阳华银融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在陕西必高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时,无条件偿还投资借款本金及收益。因原告出示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且被告无异议,均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26日原告秦某某依据《投资管理服务合同》向被告咸阳华银融通投资有限公司财务转款50000元,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陕西必高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投资5万元用于该公司的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2015年2月26日至2015年8月26日止,月息为2%,并由被告咸阳华银融通投资有限公司为原告借款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偿付2015年7月1日后的借款利息。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与被告陕西必高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咸阳华银融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投资管理服务合同》是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的,为有效合同,依合同的实际内容,该合同名为投资管理服务合同,实为借款合同,借款人为被告陕西必高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保证人为被告咸阳华银融通投资有限公司,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故二被告应即时向原告归还下欠借款本金及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必高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秦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并承担前述款项从2015年7月1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息)。二、被告咸阳华银融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陕西必高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5元,由被告陕西必高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咸阳华银融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卓君代理审判员 李 龙代理审判员 林丽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聂菲菲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保证责任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