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特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付春娟等申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XX,付X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1001号申请人申XX,女,1958年1月7日出生。申请人付X1,女,1982年4月30日出生。2016年8月22日,申请人申XX、付X1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44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一、付X2名下华夏银行北京和平门支行整存整取储蓄存单两张(①账号×××,人民币5万元、②×××,人民币5万元)上述银行存款及利息全部归申XX所有;二、付X1放弃对上述银行存款的继承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XX、付X1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44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申XX、付X1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44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周光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