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7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宏财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宏财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7刑初11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宏财,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经蓝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赌博罪不予批准逮捕,同日由蓝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6年4月19日由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6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蓝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蓝检刑诉字[2016]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宏财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8月12日、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文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宏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唐宏财在外号“苏公”处取得某“地下六合彩”赌博网站的代理权限后,向刘某某(已判刑)提供网址为w1.hsXXX.com、w1.tuXXX.com、w1.tfXXX.com的赌博网站用户名及密码,向刘某一(已判刑)提供网址为w5.tfXXX.com、w5.hsXXX.com的赌博网站用户名及密码,通过网站接受刘某某、刘某一的“地下六合彩”投注,并通过其帐号为622700XXX0700XXXXXX的建设银行帐户进行赌资结算,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期间,被告人唐宏财共收受刘某某、刘某一赌资人民币638430元。为证明指控的上述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1、到案经过;2、户籍证明;3、证人刘某某、刘某二、刘某一、胡某某、唐某一的证言;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远程勘验报告;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固定电子证据清单;7、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单;8、调取证据通知书,手机通话、短信详单及微信、短信内容照片;9、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10、刑事判决书;11、被告人唐宏财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宏财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赌资数累计达人民币63843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唐宏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亦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唐宏财在外号“苏公”处取得某“地下六合彩”赌博网站的代理权限后,向刘某某(已判刑)提供网址为http://w1.hsXXX.com、http://w1.tuXXX.com、http://w1.tfXXX.com的赌博网站用户名及密码,向刘某一(已判刑)提供网址为http://w5.tfXXX.com、http://w3.hsXXX.com的赌博网站用户名及密码,通过网站接受刘某某、刘某一的“地下六合彩”投注,并通过其帐号为622700XXX0700XXXXXX的建设银行帐户进行赌资结算,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期间,被告人唐宏财共收受刘某某、刘某一赌资人民币588430元。另查明,1、2016年3月16日,被告人唐宏财到蓝山县公安局主动投案。2、被告人唐宏财分别于2016年3月16日在蓝山县公安局缴纳赃款人民币100000元;2016年3月23日在蓝山县公安局缴纳赃款人民币6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3月16日,被告人唐宏财到蓝山县公安局主动投案的经过。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唐宏财的身份情况。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期间,唐宏财向她提供网址为http://w1.hsXXX.com、http://w1.tuXXX.com、http://w1.tfXXX.com的赌博网站用户名及密码,通过网站接受她的“地下六合彩”投注,并通过唐宏财帐号为622700XXX0700XXXXXX的建设银行帐户进行赌资结算,从中获利。期间,唐宏财共收取她的赌资人民币218580元。证人刘某二的证言。证明唐宏财向刘某某提供赌博网站用户名及密码,接受刘某某的“地下六合彩”投注,并通过银行帐户进行赌资结算,从中获利的事实。证人刘某一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期间,唐宏财向她提供网址为http://w5.tfXXX.com、http://w3.hsXXX.com的赌博网站用户名及密码,通过网站接受她的“地下六合彩”投注,并通过唐宏财帐号为622700XXX0700XXXXXX的建设银行帐户进行赌资结算,从中获利。期间,唐宏财共收取她的赌资人民币369850元。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明唐宏财向刘某一提供赌博网站用户名及密码,接受刘某一的“地下六合彩”投注,并通过银行帐户进行赌资结算,从中获利的事实。证人唐某一的证言。证明唐宏财通过赌博网站接受刘某某投注的事实。辨认笔录。经证人刘某某、刘某二、刘某一、胡某某的辨认,证明唐宏财就是接受他们网络“地下六合彩”投注,并与他们进行输赢结算的上线男子。电子数据远程勘验报告。证明http://w3.hsXXX.com网站具有“六合彩”投注、返水、结算等功能,系“六合彩”赌博网站及相关投注的情况。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固定电子证据清单。证明经公安机关分别对刘某某、刘某一住宅进行勘验检查,查获了涉案电脑,并对电脑中的“六合彩”赌博网站、投注情况等电子证据进行固定的事实。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单。证明唐宏财与刘某某、刘某一之间的银行交易情况。调取证据通知书,手机通话、短信详单及微信、短信内容照片。证明唐宏财与刘某某、刘某一通过手机进行“六合彩”赌博联系、聊天及银行交易短信提醒内容等情况。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唐宏财分别于2016年3月16日、2016年3月23日在公安机关缴纳赃款共计人民币160000元的事实。刑事判决书。证明刘某某、刘某二、刘某一、胡某某等人因在唐宏财等人提供网址为http://w1.hsXXX.com、http://w1.tuXXX.com、http://w1.tfXXX.com、http://w5.tfXXX.com、http://w3.hsXXX.com等网站上经营赌博活动,牟取非法利益,被本院以赌博罪判处刑罚的事实。被告人唐宏财的供述。被告人唐宏财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并与本案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宏财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牟取非法利益,涉案赌资数额累计达5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宏财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唐宏财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唐宏财能积极退出涉案赌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时,根据本案的性质、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对被告人唐宏财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宏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唐宏财缴纳的赌资人民币16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彭松波审判员 曾庆泉审判员 梁邦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权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20050511)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