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刑更3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李绍德故意杀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绍德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刑更3269号罪犯李绍德,男,汉族,1967年3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方正县,小学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31日作出(2003)哈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绍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4日作出(2003)黑刑一复字第146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10月2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月12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1年1月17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3年6月21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以罪犯李绍德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李绍德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绍德在服刑改造期间经过减刑后,于2015年1月8日因在狱内殴打他人被处以严管30天。2015年度李绍德年终评审鉴定为不合格。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罪犯惩处审批表、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绍德在服刑期间不认真遵守监规,严重违纪,2015年度年终评审鉴定为不合格,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绍德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鹏审 判 员 徐 向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盛丽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