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刑初80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于浙江省临海市,农民。2011年12月2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5年1月21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1月4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收缴赌资人民币三千零五十元;2008年1月18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0年1月19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收缴赌资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4年8月1日因吸毒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2月6日因吸毒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5月15日因吸毒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5月11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丽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6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在临海市双鸽大酒店附近饮酒后驾驶浙J×××××小型轿车行驶至临海市古城街道崇和路和台州府路交叉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当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5mg/lOOml。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信息、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曾受过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2016年9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卢爱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叶裔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