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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与朱全鹏、徐艳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朱全鹏,徐艳君,徐静静,王秋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180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负责人侯丽双,任行长职务。委托代理人:张全新。被告:朱全鹏。被告:徐艳君。被告:徐静静。被告:王秋红。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诉被告朱全鹏、徐艳君、徐静静、王秋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贺雪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桑伟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