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民终1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王慧、于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慧,于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民终161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慧,女,1986年12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世杰,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于利,女,1982年9月21日生,汉族。王慧因与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杞县人民法院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6)豫0221民初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存根一份,借款期限为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5月1日,该借据未约定利息。后被告偿还原告3.2万元,剩余4.8万元未还。以上认定事实,有原、被告陈述、2015年2月1日借据等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所提交的借据有被告签名按印,被告对此不持异议,原告与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王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于利剩余借款4.8万元。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负担。王慧上诉称,一审程序违法,双方均同意调解,一审未进行调解。于利辩称,上诉人有能力一次还清欠款,其调解没有诚意。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调解是人民法院根据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而作出的处理案件的一种方式,不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必经程序。二审诉讼中,上诉人提出每月偿还被上诉人借款500元,被上诉人不同意,双方难以达成调解协议。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王慧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庆龙审判员 尹福中审判员 李曼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天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