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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01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杨家胜、张喜姐诉湘西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家胜,张喜姐,湘西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3101行初23号原告杨家胜。原告张喜姐。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田中圣,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湘西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郑桂章。委托代理人龙习东,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炎,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家胜、张喜姐诉被告湘西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杨家胜、张喜姐以被告已改变被诉行政行为为由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家胜、张喜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家胜、张喜姐承担。审 判 长  杨 智审 判 员  吴廷和人民陪审员  杨世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龙志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