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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民申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谭本才与周光启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谭本才,周光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申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谭本才,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周光启,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再审申请人谭本才因与被申请人周光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皖1881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谭本才申请再审称:其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不属劳务纠纷,故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其次,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10000元(系2011年1月至2012年1月17日期间欠东方工地及杨滩工地劳动报酬)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而法院却判决申请人给付被申请人工资10000元并自2016年5月1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故法院判决遗漏或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第三,原判决证据不足导致事实不清,并提供结账单和付款记录。本院审查查明,申请人承包建筑工程,被申请人在其承包工地务工,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且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10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该案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案原一审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主张的劳动报酬,其实质即为工资,对逾期支付的工资可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按年利率6%计算相应的利息,故原判决并未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对申请人提供的结账单和付款记录,该结账单和付款记录均未反映出申请人已支付了被申请人2011年1月至2012年1月17日期间的欠东方工地及杨滩工地的工资款人民币10000元。因此,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谭本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盛敏芳审判员  石祖辉审判员  凤良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俞宏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