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刑更5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罪犯周忠勤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忠勤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5490号罪犯周忠勤,男,汉族,1970年5月23日生,高中文化,江苏省徐州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3日作出(2008)雨刑初字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忠勤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周忠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忠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4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忠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有数额巨大的财产刑没有执行,在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忠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10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基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