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民初2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季标与潍坊中鹏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临朐县兴隆建安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标,潍坊中鹏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临朐县兴隆建安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2030号原告季标。被告潍坊中鹏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6530号。法定代表人鞠修亮,经理。被告临朐县兴隆建安有限公司,驻山东省临朐县骈邑路52号。法定代表人张俊庆,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标与被告潍坊中鹏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临朐县兴隆建安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的缴费通知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要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