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81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赵晓明与刘超、郑秋萍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明,刘超,郑秋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8131号之二原告赵晓明。被告刘超。被告郑秋萍。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明与被告刘超、郑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81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刘超、郑秋萍价值34万元财产一宗。现该案判决已生效,判决被告郑秋萍不承担责任,现被告郑秋萍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郑秋萍价值34万元财产一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孝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