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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3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徐凤香与崔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凤香,崔晓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2182号原告徐凤香。被告崔晓林。原告徐凤香与被告崔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徐凤香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凤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凤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晓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红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