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3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徐凤香与崔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凤香,崔晓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2182号原告徐凤香。被告崔晓林。原告徐凤香与被告崔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徐凤香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凤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凤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晓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红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