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6民初10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唐勇华与曾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勇华,曾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0251号原告唐勇华,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区某村村民,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粟远明,重庆市合川区将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曹阳,重庆市合川区将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曾燕,女,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勇华与被告曾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唐勇华负担。审判员 李 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玲玲 关注公众号“”